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辽宁民族师专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2人,成员若干名,办公室暂时设在科研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的教授、副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他委员根据学科领域,由相关教研组推荐。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全体成员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二)年龄一般男教师57周岁、女教师52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取得较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学术造诣较深;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五)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我校在职教师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
第十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学校党委有提请复议的权力,也可对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及决策结果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或秘书长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会接受询问或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请,校长或党委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按本章程第五条、第六条办法补充。
第三章 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校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以及人才培养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3、对学校科研工作、科研机构进行评估以及评审学术带头人;
4、对学校重大和重点科研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立项和验收工作;
5、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6、审查、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7、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8、指导和协助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9、受学术管理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学术管理部门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
10、完成校长或党委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任务。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就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三)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