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法规

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7-10-19 16:15:4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我校广大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术活动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学校名义组织和参与的各类学术活动,以及参加该活动的教职工。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三条 学术活动主要形式:

(一)由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二)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

(三)各处、系(部)、教研室组织的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活动。

(四)学校教职人员参加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主要内容:各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与学术探讨、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论证会、教学经验交流、教法研究报告、学生教育管理研讨、举办新理论新方法培训及其他专业性、学术性、前瞻性的学术讲座等。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学术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主讲者对学术活动的报告内容负有全部责任,所有参与者都不得发表不良言论;主办单位必须对此负责,对于人文社会科学涉及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活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学术活动要紧密结合学校的科研计划、学科发展方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某一学科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及研究成果,促进我校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学术活动按其影响和交流范围,分为重大学术活动和一般性学术活动。

(一)重大学术活动:指由学校主办或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学术研讨;参加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各处、系(部)、教研室组织的影响大、范围广,涉及全校或跨部门、跨学科的综合交流活动等。

(二)一般性学术活动:影响和范围较小,只涉各处、系(部)、教研室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术活动管理实行学校和各处、系(部)两级负责制。科研处是全校学术活动的管理部门,各处、系(部)具体负责本级学术活动组织管理。重大学术活动由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各处、系(部)做好配合工作;一般性学术活动由各处、系(部)组织和协调,接受科研处等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学术活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处、系(部)、教研室要将定期开展的学术活动纳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质量。

(一)各处、系(部)、教研室应于每学期末向学校科研处报送下一学期学术活动计划。

(二)每月25日前应向科研处报送下一月学术活动安排。科研处汇总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相关组织单位,并在网上公布。

(三)重要国际学术活动应提前一个月报送计划,经学院主管校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章  学术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开展各类学术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具体主办或承办(协办)单位负责。学术活动组织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争取筹措活动所需经费。筹措到的活动经费由组织单位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学校为支持高水平学术活动的开展,设立学术活动专项经费。学术活动专项经费由科研处负责预算,科研处、财务处共同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主要资助下列学术活动:

(一)由学校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

(二)学校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大型学术交流活动。

(三)其它对学校有积极影响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与标准:

(一)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校主办或承办(协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以及学校主办或承办(协办)的区域性学术会议,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提出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讲座参考付酬标准:

国内两院院士

5000-10000元/次

注:

1、特殊情况由院领导批准;

2、对领取学院薪金的客座教授等外聘人员开设学术讲座,不再给予讲座补助。

国外专家、教授,国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5000-8000元/次

知名大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厅级以上政府公务员和知名社会活动家

3000-5000元/次

校外国家及省部级特聘专家、教授(博导)

2000-3000元/次

其他校外教授

1000-2000元/次

(三)校内学术报告会付酬标准

1.主讲人职称是教授、学科带头人者为300--400元/场,每场讲授时间不少于1.5小时。

2.主讲人是副教授、讲师(博士)职称者为200--300元/场,每场讲授时间不少于1.5小时。

对其它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活动的补助,可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科研处提出补助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委派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管理。 

(一)由学校委派参加校外学术会议者,经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所需会议费、差旅费从学校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中支出;未受委派个人申请参加校外学术会议者,其相关费用从本人承担的课题经费中支出;无课题经费者的会议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二)由学校或系(部)、教研室委派参加校外学术会议者,返校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等相关资料上交科研处或所在各处、系(部)、教研室备案,并在校内相关范围予以通报。

 

第六章   保密和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的学术活动要树立保密意识,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涉及的研究内容或在研项目的论文不得随意泄露。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须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流。

 第十六条 要及时宣传校内各种学术活动,在校报、校园网、学报及其他媒体及时发布学术活动的宣传通讯稿。做好学术报告会议记录,拍摄学术交流活动照片,整理报告资料。

 学术活动结束后,校内各媒体应及时报道;重大学术活动,学校宣传部门要重点组织宣传和报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2015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