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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民族师专教职工申诉制度

2021-07-22 15:11:26  点击: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意义

    教职工申诉制度是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系、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 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职工可以提出申诉:

    (1)教职工认为所在系、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职工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经过查办,才能确认。

    (3)教职工对受理申诉的系、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职工对其所在系、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系、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受理申诉的系、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职工,不得拖延、推诿。

    第五条  申诉程序

    教职工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职工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系、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系、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系、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教职工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辽宁省教育厅;

    第六条、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一、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十四、附则

    (1)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